绿化工程是否有奖励(绿化工程单位)

2024-07-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2018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广场管理,维护城市广场秩序,保持城市广场环境整洁及广场设施完好,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4、为了有效地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以及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本条例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并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制定。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的所有绿化相关活动,包括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市的绿化工作主管机构,负责协调与指导全市的绿化工作。

马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1)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广播电视、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3、加强社区硬件设施管理,争取为我市的“创模”、“创卫”工作增添力量。

4、规范概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21版是为指导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标准文件,旨在提高居住区的环境质量,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该规范涉及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等方面。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6、获得全国文明单位,肯定是可以发放奖金的。文明单位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文明单位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酌情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但具体政策,可能各地不一样。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区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予以修改: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的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将第四十三条中的“封闭用水设施”修改为“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封闭其用水设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将第三十五条中的“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没收”修改为“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单位以及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彰显山水园林特色,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3、第六条 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各自负责。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云南省公路绿化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了强化公路的绿化与管理,保护公路和美化公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的绿化与管理适用本规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级公路管理,保障高等级公路的完好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高等级公路是指按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高速公路和二级汽车专用公路。

3、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4、本条例所称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是指六库城市的规划与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四条 六库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