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修复和保护条例(生态保护修复指南)

2024-08-26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与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一条/ 为提升和维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确保环境安全,推进经济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特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均适用此条例指导。

九)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检查者拒绝、阻挠、延误环境保护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运城市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范流域开发、利用、治理等活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年9月17日,小浪底引黄闻喜段向涑水河流域生态补水工程正式开始试通水。引水到运城。小浪底引黄工程是自黄河干流上的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库区向山西省涑水河流域调水的大型引调水工程。

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流域文化遗产和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流域特色文化。

《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此条例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规定了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此条例由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规定了河涌水污染防治的要求。

对污染、损害南四湖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南四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责任、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推进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嘉陵江流域,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嘉陵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汇水区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美国政府并向公众公布。第三条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管理;嘉陵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下大力气保护而不开发。

关于保护黄河的法律法规

保护黄河的法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黄河保护条例》等。这些法律规定了对黄河的保护措施和责任追究。黄河是中国的母亲河,自古以来便有着重要的农业、交通和文化传承意义。当前,随着人口增长和工业发展,黄河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压力。

保护黄河的法律法规包括《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等。这些法规规定了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等方面的要求。保护黄河的法律法规是为了保护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促进黄河流域的高质量发展。其中,最为重要的法规之一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六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还有其他法律法规也对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保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被覆盖与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都提出了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是自1998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加强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维护黄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是中国立法机关颁布的一项关于黄河流域保护的基本法律。

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

人工林中的公益林保护修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天然林保护修复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科学修复、严格监管、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天然林保护修复投入,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第三章着重于植被保护,旨在提升森林覆盖率和改善秦岭地区的生态质量。首先,各级地方政府需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和植树造林,同时预防火灾和防治病虫害,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十一条 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和预防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第二十二条 按照天然林优先保护的原则实施秦岭植被保护。

林木补偿费:人工林的补偿标准根据树龄和经济效益不同,幼龄林补偿造林投资的3-4倍,中龄林按出材价值补偿100-150%,成熟林补偿50-100%。天然林按人工林的80-90%计算,针叶树补偿阔叶树的1-2倍。经济林木根据发展阶段,未盛产期投资补偿3-5倍,有收益的经济林木补偿前3年平均产值的3-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