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中,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以补种树木、恢复植被、恢复林地土壤性状、投放相应生物种群等方式承担修复责任。
2、法律主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3、生态损害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导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自然资源损失以及与生态损害相关的合理费用支出。具体赔偿范围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生态服务功能是指生态系统所提供的各种生态服务,如净化空气、调节气候、维持生物多样性等。
4、生态环境受到了损害:即环境质量、生态系统功能等方面出现了实际损害,如土壤污染、水体污染、空气污染、生物多样性丧失等。 损害行为的责任人:即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的责任人,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1、第二:退耕还林补偿略有增加,但与第一轮退耕还林相比较明显减少;退耕还林不会影响可耕地的大量减少。相反,退耕还林可以改善生态,调节气候,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2、优先改造生态区位重要、退化严重、遭受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和森林火灾危害的人工防护林;实行保护生态与改善民生有机结合,科学营造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兼顾的树种,因地制宜推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 ——创新机制,多元投入。
3、木材产量调减情况。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00年以来,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全面停止了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实际调减商品材产量1358万m;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木材产量已按计划调减到位,木材停伐和调减任务按年度计划完成。森林资源管护情况。
十大生态修复工程包括,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平原绿化工程、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
建立以森林植被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和山川秀美的生态文明社会,作出了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三北及长江中下游地区等重点防护林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等六大林业重点工程的重大决策。
林业生态工程的基本理论体系是是指根据生态学、林学及生态控制论原理,设计、建造与调控以木本植物为主体的人工复合生态系统的工程技术。其目的在于保护、改善与持续利用自然资源与环境。
法律分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森林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长效管理。通过严格的法律制裁,打击非法伐木和滥伐行为,维护森林生态平衡。 科学管理森林资源: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森林资源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利用,提高木材利用率和林产品的附加值,同时注重森林的可持续经营。
第五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的确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